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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产品条形码如何申请?

作者:宁波优兴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9 08:12:59

如何经济、有效地掌握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状况?如何加强商品的分销管理?如何杜绝个别经销商和不法商贩窜货、制假售假现象,穿透物流的黑洞?特别是如何防止串货现象是众多企业特别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家电、家具、医药和食品等行业,此类现象比较常见。我们利用条形码技术来实现商品的全程跟踪和控制,杜绝串货现象的发生。实现流程如下:

1.创建唯一身份码在商品制造中,为每一件商品按不同批次、不同包装及其特有信息在生产的同时便为其生成一个可以唯一识别的信息码,并以二维宁波条码做为信息码的载体印制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自此,该商品生产下线后在整个物流过程中便拥有了能够信息量大并且能够唯一识别的“身份证”。

2.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商品在市场中流通的过程中,系统可以自动生成电子货单,系统通过对商品和电子货单的层层验收和认证,能够使企业及时掌握该商品的流通路径以及是否被窜货或假冒。

3.窜货假伪,无处藏身系统充分利用二维条码技术和数字加密技术,使商品条码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破解性。因此,当系统对商品条码和电子货单进行验证时,可以及时发现经销商或不法商贩的窜货和制假售假行为。而且,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二维条码中的“码外码”通过企业网站、查询电话或者CallCenter进行防伪查询,让窜货、假伪无处藏身,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

4.密钥管理,安全便捷系统采用世界领先的加密技术和长达128位的密钥对商品信息和在网络中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保证其不被破解,而且企业可以及时更改密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信息安全。

库德巴(Codabar)宁波条码出现于1972年,包含20个字符,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是一种非连续性、非定长的条码符号,主要由数字字符构成,可以进行双轴阅读,应用于仓库、血库、物料管理(图书馆)和航空快递包裹等领域中。

Codabar条码的每个字符由4条黑色线条,3条黑色线条组成。每个字符与字符间有一个间隔做区域。其字符集为数字0~9和6个特殊字符(-、:、/、。、、¥),字母A-D(用于起始符,共16种组合)。它的编码方式二进制级别,只有两种粗细比例。且没有规定的校验码,除商业和公共用途的变体会定义校验码。

Codabar条码错误率低,90万分之一,且它设计简单、易印刷,使用方便。但在标识血制品时,因只有六个数字,所以不足以标识来自全球的血制品。

宁波条码是一种数据载体,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条码出问题,物品信息的通讯将被中断。因此必须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条码符号在供应链上能够被正确识读,而条码检测是实现此目标的一个有效工具。条码检测的目标就是要核查条码符号是否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任务:

使得符号印刷者对产品进行检查,以便根据检查的结果调整和控制生产过程。

预测条码的扫描识读性能。通过条码检测,我们可以对条码符号满足符号标准的程度进行评价,而这种程度和条码符号的识读性能有着紧密的联系。

条码技术在备件物流中应用的推广意义

条码技术与信息系统的强大接口技术

备件物流中心信息系统在规划实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条码的需要,条码系统与仓储管理系统实现了无缝链接,即便是以后条码与SAP链接,也可以借助SAP提供的RFC接口或相应的DCOM组件来加入条码支持

条码技术对备件物流管理产生的独特作用

条码还具有易操作、易维护的特点。对于室外场合,使用计算机登记信息非常不方便,通过使用条码采集器,可以在操作现场将采集的条码信息保存在采集器中,然后传输到计算机。条码采集器外形轻便,操作简便,不需要安装配置软件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系统的使用性。

条码除了其技术特点外,在物流系统中还可以完成许多传统物流无法实现的工作。通过给每个物品一个唯一的条码,可以对该物品的流转进行完全的跟踪,从而实现:

●货物丢失后,可以在销售和客户服务环节及时发现

●防止销售中的地区串货现象

●提高商品售后服务的质量

●建立起和生产相联系的质量反馈体系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宁波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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