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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宁波优兴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8 08:01:26

手持式宁波条码输入终端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用最普遍、最便利的条码设备之一。使用手持终端避免了用货对单或用单寻找货的麻烦,减少了手工处理的漏盘和重复盘货的现象。

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需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将商品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进行处理。传统的方式是通过工作人员将票物核对,然后将票上数据再输入到计算机中去,输入数据的过程易造成错误数据,影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可靠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减少人为的干预,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条码的应用是实现这一工作的有效途径。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原理

为商品流通环节而设计的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或称掌上电脑,具有一体性、机动性、体积小、重量轻、高性能并适于手持等特点。它是将条码扫描装置与数据终端一体化,带有电池可离线操作的终端电脑设备。

它具有中央处理器、只读存储器、可读写存储器、键盘、屏幕显示器与计算机接口、条码扫描器,电源等配置,可通过通讯座与计算机相连用于接收或上传数据。手持终端的运行程序是由计算机编制后下载到手持终端中,可按使用要求完成相应的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可用于补充订货、接收订货、销售、入出库、盘点和库存管理以及物流管理等方面。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程序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操作程序是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编制的,必须充分考虑操作使用过程的方便、灵活和通用性。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传送、数据删除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将商品的条码通过扫描装置读入,对商品的数量直接进行确认或通过键盘录入的过程,在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存储器中以文本数据格式存储,格式为条码、数量。

数据传送。数据传送功能有数据的下载和上传。数据下载是将需要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进行确认的商品信息从计算机中传送到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通过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与计算机之间的通讯接口,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相应功能中运行设备厂商所提供的数据传送程序,传送内容可以包括商品条码、名称和数量。数据的下载可以方便地在数据采集时,显示当前读入条码的商品名称和需确认的数量。数据上传是将采集到的商品数据通过通讯接口,将数据传送到计算机中去,再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将数据转换到相应的数据库中。

数据删除。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的数据在完成了向计算机系统的传送后,需要将数据删除,否则会导致再次数据读入的迭加,造成数据错误。有些情况下数据可能会向计算机传送多次,待数据确认无效后方可实行删除。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功能有检查磁盘空间和系统日期时间的调校。

需考虑的一些细节

单据号。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通常是以单据号来区分不同类型和不同批次的数据,在有数据下载的情况下,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有可能会同时存储若干张单据的商品数据,这就有必要通过单据号来加以区分。

数据下载。数据下载为数据的采集提供了方便,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数据下载需要时间,遇到未事先登录的条码,调整起来比较麻烦。一般常常采用先将数据采集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的方式。

重复商品。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同一种商品重复读入的情况,有可能是已经读入商品的错误重复再读入,还有可能是同一种商品由于不在同一个位置所导致的重复商品但不重复数量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读入一个商品的时候显示原数量,如果之前没有读入过则为零。商品的数量是该商品的原数量与当前输入数量之和。

与计算机系统功能衔接。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菜单,可以将所要完成的系统功能加入,如商品人库、商品出库、商品补货和商品盘点等。这样在数据采集时操作状态明了,但界面增多,而数据采集的数据内容和过程完全是一致的,一般不采用这种做法。数据采集的商品数据用途是在计算机系统不同功能的数据上传中加以确定的,有时同一批数据,既作为入库数据又作为出库数据,给操作带来了方便,减少了数据的再次读入。

仓储及配送中心中的应用

商品的入库验收。根据订货合同(或订货单)将订货数据传送给手持终端,没有原包装商品条码的商品准备好内部条码,货到后先将内部条码标贴到没有原条码的相应商品包装上,用手持终端扫描一种商品的条码后,手持终端的显示屏上可以自动显示出该商品应到货的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可直接确认,否则用键盘输入实际到货数量。货物入库后按照分类和属性将其安排到相应货位上,用手持终端扫描要放置商品的条码后再扫描一下货架上的位置条码,所有该次到货商品安排完后,将手持终端放到与计算机系统相连的通讯座上,就能够将商品的到货和库存位置数据传送给计算机。

商品的出库发货。根据各分店的补货申请,由计算机系统对照库存相应的商品数量,制定出各分店的补货指示书,将需补货的商品集中后,使用已存储好该批出库数据的手持终端,扫描商品的条码和确认出库的数量,完成后将手持终端数据传送至计算机系统。

库存盘点。使用手持终端依次扫描仓库货架上的商品条码,并输入实际库存数量,操作完成后将实际库存数传送至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做出各种库存损益报告和分析报告。

卖场中的应用

卖场用来完成商品的补货、到货、销售、盘点等处理时,对原包装没有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须标贴自制的内部条码。

自动补充订货。用手持终端进行自动补货处理。首先将商品货架上的商品条码读入,然后根据商品在架数量用键盘再输入补货数;将取得的数据通过通讯座传送给计算机主机。用手持终端读取条码自动补货,可以防止商品编码的输入错误,通过网络进行补货可以发挥系统的效率,缩短从要求补货到到货的时间。

到货确认。应用手持终端可以方便地进行到货确认处理。申请补货的商品到货后,用手持终端进行每种商品条码的读入并输入到货数量,将本次到货数据传入计算机系统后,按补货单确认该批到货商品。

盘点管理。用手持终端将在架的所有商品的条码和数量读入,然后传送到计算机系统中,与计算机中的在架商品进行比较,就可以进行盘点处理,并由计算机做出损益报告。

二维宁波条码作为一种新的信息存储和传递技术,从诞生之时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几年的努力,现以广泛的应用在国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医疗保健、工业、商业、金融、海关及政府管理等领域。

1、在物流中的应用根据现代市场的特征,及时准确的信息流在物流中的地位体现得越来越重要。在传统得物流或交通运输过程中,信息流通常是以单证或书面文本得形式出现。如海洋提单、产品说明书等,要知道运来货物的产地、尺寸等特征,可根据所附带的各种单证和说明书去了解。50年代后出现了一维条码,人们开始在所运输或交易的商品上使用一维条码去表示一定的信息。但由于一维条码本身的特点--信息含量低,所以人们又不得不为一维条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去描述它的尺寸、分辨率等特征,人们想到了为一维条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去描述这台电视机的必要信息。但这必须要有后台的计算机网络和相应的软件才可以实现。应用二维条码则解决了上述问题,由于商品的大量信息都包含在二维条码中,海关或收货人可直接通过商品上所附带的二维条码就可识别出所运输货接受货物的种类和特征。商品所伴随的信息流业可通过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提前到达对方,用以核对所收商品的正确性。应用具体事例

(1)企业内部的销售管理可采用二维条码在自己的商品上用二维条码,用以标明该商品的型号、出厂日期、配件种类等信息。当日后对产品进行检修维护时,可直接采集商品上的二维条码以了解该商品的型号种类,从而对其进行正确的检修和维护。上海汽车销售集团便采用的该种检修方式。

(2)自动配送中可采用二维条码配送中心可根据不同分店、所需产品种类、所需产品数量等信息产生二维条码。通过自动分检系统将其准确无误的送往所需商品的分店或客户,从而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报务。同时中心通过二维条码实现了统一管理、集中配送的功能。日本的文具便以该方式进行销售和管理。

(3)国际贸易中可采用二维条码在世界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物流与信息流的相互配合体现的越来越重要。随着EDI、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推广,物流与信息流便显得尤其重要了。海关报关单、税务报表、保险登记表等任何需要重复录入或禁止伪造的自动录入和防止篡改表中内容。在国际间进行交易时,可将二维条码标签贴在货物上,实现货物与信息的同时传输。(当然,这需要制定国际标准才行,PDF417已有了国际标准)。

2、工业自动化的生产线和装配线中二维条码的应用在汽车总装线、电子产品总装线,都可采用二维条码并通过二维条码实现数据的自动切换。

(1)在汽车或电子产品的装配过程中,可将装置的流程和所用配件等信息生成二维条码,在装配过成中,自动条码识读系统只须识读条码标签就可以进行下一流程的装配。

(2)在工业自动化中,可用二维条码实现产品的自动分检。如日本一药品生产厂家用CP码来实现药品的自动分检。

(3)由于二维条码的信息含量大、体积小等特征。可应用于一些大的复杂的安装工程。如地下管道的连接,在管道的两端贴上二维条码,用以标识该管道的型号、材料等信息。在安装过程中,只须识读条码标签便可施工。大工程量的电缆布线等工程也可采用二维条码。同时便于日后检修工作。

3、二维条码在证卡中的应用由于二维条码可以把照片或指纹编在二维条码中,有效的解决了证件的可机读及防伪等问题,因此,可广泛的应用在护照、身份证、行车证、军人证、健康证、保险卡等任何需要唯一识别个人身份的证件上。

(1)美国亚利桑那州等十多个州的驾驶证、美国军人证、军人医疗证等几年前就已采用了PDF417技术。将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及照片编在二维条码中,不但可以实现身份证件的自动识读,而且可以有效的防止伪冒证件事件的发生。菲律宾、埃及、巴林等许多国家也已在身份证或驾驶证上采用二维条码,拒不完全统计,准备在身份证或驾驶证上采用PDF417的国家已达40多个。我国对香港的特区护照上采用二维条码技术。

(2)二维条码在我国部分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证和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将得到初步应用。由于二维条码具有成本低、信息可随载体移动、不依赖于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保密防伪性能强等优点,结合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计算机网络投资资金难度较大,对证件的防伪措施要求较高等特点,可以预见,二维条码在我国的许多领域极有推广价值。

(3)行车证、驾驶证的年审、各种共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检疫证、企事业代码证、统计登记证等各种政府部门登记证件的年检,可以通过采用二维条码,解决年检登记的计算机录入问题,既节约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时间,同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服务。采用这种先进的技术,有利于改善政府的服务和公众形象。

4、二维条码与EDI的联系通常我们可将数据库中有用数据通过EDI软件中格式转换模块,自动生成标准格式的EDI报文自动发出,接受方收到报文后,再自动转换成数据库中的有用数据。现在,我们可将二维条码中的内容通过扫描器录入到计算机后,即可供人们方便的的阅读,还可通过EDI软件直接转换为标准格式的报文,用于电子数据交换。贸易的买货方也可将货物的有关信息生成二维条码,商品的相关信息通过EDI的方式传到了海关、商检、收货方,当货物到达后,可通过外包装上的二维条码获得该货物的有关信息,从而与买方传送的信息进行比较,便可对货物进行确认。

可见,二维条码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必将为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维宁波条码的码词很多,而且对于相同的信息根据不同的编码模式所得到的码词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像一维条码一样将所表示的信息与码词对应起来然后存在数组中。对于文本信息,编码采用文本模式,表示的信息包括所有的ASCII码字符以及汉字字符等。将文本信息转换成码词时需要一个中间过程,即将文本信息转换成文本模式下的对应值——文本码,然后将相邻的文本码以30作为基数两两结合起来,最后得到编码的码词。在此过程中还涉及模式转换的问题,因此将文本信息及其对应的文本码保存在Access数据库的一个数据表中,将文本信息转换成文本码的过程就变成了查询数据库的过程。本文采用VC++语言编程及ODBC接口方式对数据库进行访问。

首先截取待查询的文本字符串中第一个字符,并将文本模式设为大写字母子模式,接着判断存放文本码信息的数据库是否已经打开;查询的SQL语句含义是从数据表中的第一行开始依次向下查找该字符,直到找到该字符为止,并记录下该行value字段的值。这个值就是字符的文本码。在记录文本码的同时还要判断是在数据表的哪一列找到该字符的。如果是在当前的子模式中找到的,则不需要进行模式切换,否则要先进行模式切换,并将模式切换码包括到表示该字符串的文本码集合作为一个文本码进行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宁波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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