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商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宁波优兴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9 08:06:07
现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普遍使用条形码技术,而且它正在快速的向世界各地推广,其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并逐步渗透到许多技术领域。下面就给大家介绍几种条码打印软件中常见的宁波条形码起源及编码方式。
1、UPC码
1973年,美国率先在国内的商业系统中应用于UPC码之后加拿大也在商业系统中采用UPC码。UPC码是一种长度固定的连续型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
2、EAN码
1977年,欧洲共同体按照UPC码标准制定欧洲物品编码EAN码。EAN码字符编号结构与UPC码相同,也是长度固定的、连续型的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是数字0~9。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
3、交叉25条码
交叉25条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采用两种元素宽度,每个条和空是宽或窄元素。编码字符偶数,所有奇数位置上的数据以条编码,偶数位置上的数据以空编码。如果为奇数个数据编码,则在数据前补一位0,以使数据为偶数个数位。
4、39码
39码是第一个字母数字混合式码制,1974年由Intermec公司推出。其字符集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特殊字符,共43个字符。每个字符由9个元素组成,其中有5个条(2个宽条,3个窄条)和4个空(1个宽空,3个窄空)。
5、93码
93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字母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和39码一样。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罕,共9个元素宽度。
6、库德巴码
库德巴码(CodeBar)出现于1972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和6个特殊字符,共16个字符。常用于仓库、血库和航空快递包裹。
7、128码
128码出现于1981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码制。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空,共11个单元元素宽度,由106个不同条形码字符,每个条形码字符有三种含义不同的字符集,分别为A、B、C,使用这3个交替的字符集可将128个ASCII码编码。
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条形码的设计、制作一般是由专业人士来开发的,通过一些软件,其实普通的人员只要懂一些电脑,也可以设计制作条形码,下面来介绍设计条形码的常用方法:
1、EXCEL/WORD制作依次选择“视图→工具栏→控制工具箱→”打开“控制工具箱”工具条,单击右下角的“击其他控件”按钮,在出现的命令选项列表中选择“MicrosoftBarcodeControl9.0”,这样就可以在文档中插入条形码了。
2、随机赠送的条形码软件这类软件大多只适用于本品牌的机器,其他的机器是使用不了了,不兼容。功能相对简单,当然大多都是免费的。如斑马的ZebraDesigner,博思德的Poslabel等。也有随机带的软件是试用版的情况,需要购买打印软件,如SATO的机器。
3、商业的宁波条码打印软件,这类打印软件需要购买,作为专业的条码打印软件功能都比较强大,适用性强,能兼容所有打印机,种类也非常繁多新能参差不齐。常用的条形码制作软件有CODESOFT、BARTENBER、LABELVIEW,LABELMATRIX等打印软件。
4、Coredraw制作这也是一种常用的条形码制作方式,在‘编辑’——‘插入条形码’出现对话框,在“从下列行业标准格式中选择一个”的下拉菜单中选Code128,在“最多输入70个数字或字符”中输入XZC3270179SLX,‘下一步’——‘下一步’——‘完成’就好了。如果你有样版的话,就最好对照一下,因为第一个条码的标准是不同的,在这里只有‘Code128’格式才支持你的那个条码!
5、条码字体从网上下载条码字体,然后安装到C:\WINDOWS\FONT目录下,要打印字符的字体就设置为条码字体。
1、位置选择
宁波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首选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商品包装正面是指商品包装上主要明示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一个外表面)。条码符号与商品包装临近边缘的间距应不小于8mm或不大于100mm。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2、方向选择
商品包装上条码符号宜横向放置。横向放置时,条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应从左至右阅读。在印刷方向不能保证印刷质量和商品包装表面曲率及面积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条码符号纵向放置。纵向放置时,条码符号供人识别字符的方向宜与条码符号周围的其他图文相协调。
3、曲面上的符号方向
在商品包装的曲面上将条码符号的条平行于曲面的母线放置条码符号时,条码符号表面曲度,应不大于30°;可使用的条码符号放大系数最大值与曲面直径有关。条码符号表面曲率大于30°,应将条码符号的条垂直于曲面的母线放置。
避免选择的位置
1)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有穿孔、冲切口、开口、装订钉、拉丝拉条、接缝、折叠、折边、交迭、波纹、隆起、褶皱、其他图文和纹理粗糙的地方。
2)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转角处或表面曲率过大的地方。
3)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包装的折边或悬垂物下边。
4)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容易使条码符号变形和受其他损害的地方。
商品条码符号位置具体详情,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4257-2009《条码符号放置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宁波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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